别让“1元退市”掩盖了违法违规实质(“1元退市”)
退市是优胜劣汰的市场行为,上市公司退市不一定要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哪怕公司最终不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而是“1元退市”,但仍然还是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不能因为是“1元退市”就一退了之。
继*ST凯乐于2月15日终止上市,成为2023年A股首家退市公司之后,*ST金洲、*ST西源、*ST荣华也相继锁定退市席位。其中*ST金洲早在2月3日就收到了深交所就退市事项发出的 《事先告知书》;而*ST西源到2月27日已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ST荣华2月27日股价0.70元,已连续17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在剩下的3个交易日里股价已无法站上1元,因此退市已无悬念。
从近年A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况来看,“1元退市”成了最重要的一种退市方式。比如,2023年A股率先退市或锁定退市席位的大都是“1元退市”公司。这种情况表明,“1元退市”是效率最高的一条退市途径。只要触发退市条款就宣告退市,甚至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而其他的退市方式往往都拖泥带水、效率不高。比如*ST 凯乐,早在去年12月2日晚就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向投资者提醒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而该公司最终却是因为触及“1元退市”标准而退市,自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2月2日,*ST凯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1元。这表明“1元退市”标准的效率更高。
但尽管如此,市场不能因为“1元退市”而掩盖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及触及财务指标类退市标准的实质。一些上市公司之所以会触发“1元退市”标准,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公司已经触及到了重大违法退市标准与财务指标类退市标准,所以表现在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中,投资者纷纷出逃,从而导致股价跌破1元,并长时间在1元以下运行。所以,“1元退市”只是表象,而违法违规或触及账务指标类退市标准才是有关公司退市的真正原因。
比如*ST凯乐,正是因为在去年12月2日晚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确认了*ST凯乐的财务造假行为,同时还就相应的处罚作出事先告知,公司连续5年造假的事实得到确认,所以这才加速了该公司股价的下跌。所以*ST凯乐退市的根本原因在于该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重大违法行为,正是这种重大违法行为导致了*ST凯乐的最终退市。
因此,面对*ST凯乐及一些公司的“1元退市”,市场不能因此掩盖了“1元退市”背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以及触及财务类退市标准的实质。尤其是涉及到违法违规的公司,更不能被“1 元退市”所掩盖。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这个问题需要被正视甚至加以解决。
一是在“1元退市”效率更高的背后是重大违法退市的效率不高,因此,这就有必要对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加以完善。实际上,目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制退市的条件非常苛刻,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
根据这样的条件设置,哪怕有上市公司一年造假100亿元,但如果没有连续两年财务造假,仍然还达不到退市的条件。因此,这个退市标准的设置显然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只要上市公司一年财务造假的金额达到了5亿元以上,就已经构成了重大违法,就应该将其强制退市。
二是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退市的公司,不能因为公司是“1元退市”就不赔偿投资者。退市是优胜劣汰的市场行为,上市公司退市不一定要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哪怕公司最终不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而是“1元退市”,但仍然还是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不能因为是“1 元退市”就一 退了之。因此,这类公司的退市必须做好对投资者的赔偿工作,在没有完成对投资者的赔偿之前,相关公司在A股市场只终止上市而不摘牌,不应急急忙忙地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