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予发行人下调发行价权利(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

  给予发行人下调发行价格的权利,既有利于避免“三高”发行的出现,也有利于避免新股频现破发现象。与此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受益的无疑是资本市场。而且,在询价结果出来后,给予发行人下调发行价格的权利,发行人会根据市场状况权衡利弊,再确定是否下调发行价格,这同样属于市场化发行,并不与现行的市场化发行相悖。

  ■曹中铭

  兔年伊始,沪深股市首现实控人兜底增持案例。日前,创业板T公司发布公告称,实控制人鼓励公司员工增持公司股票,且实控人承诺,在规定期间增持T公司股票产生的亏损,实控人将以个人资金予以全额补偿;若有股票增值收益则归员工个人所有。该公司出现“兜底式”增持,显然与其当初发行价格高企不无关系。个人建议,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给予发行人下调发行价格的权利。

  T公司去年11月份在深市创业板上市。挂牌当天,该股以发行价格平价开盘,且全天呈现出平开低走的特征,其发行价格也成为截至目前为止的最高价。不止如此,该公司上市后,股价最大破发幅度接近三成。不仅该公司众多中签投资者出现亏损,那些在“高位”介入者同样亏损严重。

  与创业板指数相比,T公司股价走势明显偏弱,这也是导致其股价不断下探,投资者亏损不断放大的一大原因。另一方面,其发行价格高企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果当初发行价格下调30%,那么上市后股价走势或是另一番光景了。

  创业板已开启注册制试点,新股实行市场化发行。其发行价格、节奏、规模由市场决定,以强化市场的约束作用。但询价机制下询出的新股发行价格,不仅受新股发行规模与节奏,以及市场行情的影响,也与保荐机构的路演、推介,以及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鼓吹”有关。正因如此,询价机制询出来的新股发行价格,或高高在上,或远低于正常价格,这也导致要么新股上市即出现破发现象,或某些新股上市后出现连续大涨现象。

  市场化发行背景下,新股出现破发虽然属于正常现象,但出现大幅度的破发,或者出现连续大涨的情形,显然又是不正常的。在这一切的背后,与新股发行价格息息相关。

  新股上市后连续上涨固然令人欣喜,但如果出现破发甚至是大幅度破发现象,不仅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影响其对新股甚至是市场的信心,更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声誉打折。因此,新股出现破发,容易产生多输的格局。这显然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北交所是资本市场不断深化改革的产物。北交所建立后,受到投资者关注度不断提升。春节前,北交所再度受到市场的强烈关注,个中的原因主要为北交所出现大面积的破发潮。而为了避免上市后出现破发,多家北交所准上市公司纷纷下调发行底价,甚至将发行底价下调至每股净资产值。客观上,北交所相关公司将发行底价下调至每股净资产值后,对于保护中签投资者的利益,对于避免出现破发现象,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个人以为,北交所公司可下调发行底价的举措,值得沪深市场借鉴。

  市场化发行背景下,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保荐机构,都对“三高”发行情有独钟。“三高”发行的背后,上市公司能融到更多的资金,这无疑是其梦寐以求的,而保荐机构能够获取更多的保荐费用,但“三高”发行的弊端早已凸显。除了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外,二级市场、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都深受其害。

  而给予发行人下调发行价格的权利,既有利于避免“三高”发行的出现,也有利于避免新股频现破发现象。与此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受益的无疑是资本市场。而且,在询价结果出来后,给予发行人下调发行价格的权利,发行人会根据市场状况权衡利弊,再确定是否下调发行价格,这同样属于市场化发行,并不与现行的市场化发行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