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2022业绩大降:净利润跌超八成,实控人还违规被警示批评

  1月12日,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微)将迎来科创板首发上会。

  对于泰凌微而言,2022年相对惨淡的业绩无疑令投资者有所失望。与此同时,公司销售费用率远高同行或将成为另一挑战。

  从合规角度,泰凌微实控人王维航还因信披违规被监管层通报批评出具警示函。这不得不说又是个坏消息。

  据悉,泰凌微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从事无线物联网系统级芯片的研发、设计及销售,主要产品支持包括智能零售、消费电子、智能照明、智能家居、智慧医疗、仓储物流、音频娱乐在内的各类消费级和商业级物联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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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业绩大降:营收与净利润双双堪忧

  招股书显示,2019年-2021年,泰凌微营业收入分别为3.2亿元、4.54亿元和6.5亿元,2019年至2021年的复合增长率为42.4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64.45万元、2687.61万元7455.22万元。

  2022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27亿元,受产品毛利率下降和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489.09万元,同比有所下滑。

  另据泰凌微披露,2022年1-9月公司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4.36亿元,同比下滑16.2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5.09万元,同比下降84.84%;公司预计2022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为6.1亿元至6.2亿元,较2021年度下滑6.09%至4.5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00万元至3600万元,较2021年度下滑55.74%至51.71%。

  其解释称:受上年度基数较高及本年度行业景气度不及预期的影响,2022年销售收入规模较上年预计略有下降;本年度所实现销售中,毛利率最高的多模和相对较高的BluetoothLE产品受到下游消费电子等终端客户自身产品策略调整、所在应用领域的市场需求短期抑制等影响,出货规模及占比有所下降,同时毛利率较低的2.4G芯片出货规模及占比提高;受晶圆代工厂产能紧张、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的影响,2022年以来各类产品的单位成本上升、毛利率有所下降。

  2021年-2021年以及2022年上半年(报告期内),泰凌微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60%、49.82%、45.97%和40.14%。不难看出,泰凌微2021年以及2022年毛利率都下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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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费用率偏高,实控人违规被通报出具警示函

  值得关注的是,泰凌微销售费用率及管理费用率都远超同行可比公司。报告期内,泰凌微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2.83%、9.70%、7.76%、7.64%,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1.49%、1.40%、1.25%、1.43%;管理费用率分别为9.05%、9.27%、5.83%、5.52%,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2.86%、2.67%、2.84%、3.84%。

  对于销售费用率过高的问题,公司解释称,主要原因是:产品细分领域上,公司IoT芯片下游应用领域和产品形态丰富,下游客户较为分散,同行业公司则侧重服务于某一特定细分领域客户,合作关系相对集中,所需要的销售人员数量及服务较少;销售模式构成上,公司直销模式收入占比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较于全部通过经销商开拓下游市场,其对于自主客户开拓和维护服务能力要求较高,所需配备的销售团队人员数量和薪酬水平较高;销售区域分布上,公司开展境外销售活动,需要相应设立经营主体、配备海外销售人员,同时境内主要销售人员多数位于上海和深圳,平均薪资水平较高,导致销售费用较高。

  除此之外,泰凌微招股书中还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维航,其直接持有公司2.79%的股份,通过上海芯狄克、上海芯析间接控制发行人8.07%、7.16%的股份;通过与公司股东盛文军、上海凌析微、MINGJIANZHENG(郑明剑)、金海鹏、华胜天成、中域昭拓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公司22.15%的股份,合计拥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和表决权比例为40.17%。本次发行后,王维航直接及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被稀释至30.13%。

  与此同时,实际控制人未来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实际控制人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公司关联方华胜天成(600410.SH)存在未完成回购计划的情形,上交所对华胜天成未完成回购计划行为对华胜天成及其董事长王维航通报批评,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关联方华胜天成出具警示函;王维航因减持华胜天成股份计划公告的减持区间披露不准确被上交所、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王维航因华胜天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被北京证监局、上交所出具警示函。

  泰凌微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维航不存在因上述违规事项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不排除未来可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