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超15万亿,证监会发布!(证监会通报了6个财经大V)

  本周1月13日,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影响超15万亿私募资管业务。

  据了解,为进一步巩固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更好发挥私募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促进形成专业稳健、规范发展的行业生态,证监会在总结资管业务规范整改经验基础上,积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针对部分规定适应性不足等问题,对资管规定作了修订。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是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费用列支、组合投资等规制进行一系列优化,适应私募股权资管业务投早、投小等业务特点,同时强调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

  三是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资管计划人数限制规定、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等。

  四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规制等。

  证监会表示,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截至2022年11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15.34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此次修订对行业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

  影响超15万亿,证监会发布!

  基金君学习并整理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整理了16条,供大家参考。

  1、对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资管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规范主体,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新规明确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根据经营机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资管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结构、子公司设立等实施差异化监管。

  2、明确证券、期货、基金发展私募资管业务要求

  新规规定,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资管办法》第三条内容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3、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证监会表示,为防范利益冲突,加强风险隔离,规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资管办法》第10条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

  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等从事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4、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可以分期缴付

  新规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

  《运作规定》第五条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参与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有关安排,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单个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所有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合计不得少于1000万元。

  5、明确投未上市股权的扩募六大规则

  新规明确,私募股权资管计划扩募的,应当符合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及托管人同意、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合理估值等条件。

  《运作规定》第六条规定,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大募集规模:

  (一)资产管理计划已成立且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扩大募集时处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三)扩大募集的资金规模、频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

  (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

  (五)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通过扩大募集规模向新参与投资者转移风险、亏损或者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扩大募集规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披露扩募资金的来源、规模、用途等信息。

  6、并购、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受25%单一资产限制

  新规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为其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空间。

  《运作规定》第15条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 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于标的股权

  新规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通过SPV开展投资。为满足投资退出便利等合理需求,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于标的股权,但该SPV应当严格界定,不能承担募资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运作规定》第22条的内容: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为直接投资于作为底层资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得承担资金募集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特殊目的载体发生设立、变更及注销等事项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8、放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证监会完善自有资金参与规范。放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同时要求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

  《运作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 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9、允许在财产中列支成立前的合理费用

  新规允许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在财产中列支资管计划成立前的合理费用,但应取得投资者同意且充分信息披露。

  《运作规定》第四十条的内容: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聘请专业服务机构等事项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除外。存续期间 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管理费率。

  10、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

  监管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严防机构假借股权投资名义规避监管、滋生风险。

  《运作规定》第20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11、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不穿透计算人数

  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法》规定,明确以符合条件的资管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载体的,不穿透计算人数。

  《资管办法》第19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符合条件的员工持股计划不穿透计算员工人数。

  12、允许部分期货公司投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

  新规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

  《运作规定》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等进行。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最近两期分类评价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管理办法》第38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13、收紧杠杆比例不超过120%

  监管表示,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要求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单一债券占比超过50%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

  《运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20%。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14、按穿透原则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

  《运作规定》第19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逆回购交易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15、强调业绩报酬提取时点和上限

  新规强化业绩报酬规范,明确长期业绩导向,要求管理人仅可在分红、退出、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并设定费用收取的比例上限。

  《运作规定》第41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对待投资者、长期业绩导向和适当激励原则,合理设定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比例,以及包括业绩报酬在内的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上限,确保业绩报酬提取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

  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16、完善过渡期安排

  新规明确“新老划断”安排,由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自主制定计划有序整改。

  此外,落实“放管服”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报告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多头报送。同时,坚持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为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涉及产品备案管理,或者宜由行业自律的指标性、操作性规范,将由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规定。证监会将指导基金业协会同步做好相关自律规则的制定、修订工作,确保做好衔接。

  《资管办法》第82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存续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确保按期全面规范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