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减持“误操作”应饱以“组合拳”
对于违规减持者,一方面,应把证券法的相关条款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应责令违规减持者从二级市场中“回购”同等数量的股份,若因差价产生收益的,归上市公司所有。此外,对于违规减持者,建议在其“回购”股份后,将其所有无限售期的股份再全部予以锁定,且锁定期不低于两年。如此处罚,所产生的威慑力无疑将是可期的。
日前,华安证券一纸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并致歉的公告颇吸引了市场眼球。公告显示,该券商股东东方创业在持有华安证券股份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后的90日内,又出现了未披露减持计划而减持的情形。东方创业的解释是“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定”。个人以为,基于市场上频现误操作的违规减持现象,有必要采取“组合拳”进行应对。
在今年8月8日至11月8日的3个月时间里,东方创业曾累计减持华安证券100万股股份,套现518.1 万元,其持股比例也由5.0087%降至4.9874%。尽管东方创业因减持其持股比例已低于5%,但根据规定,其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亦即东方创业若在此期间减持股份,仍须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但东方创业却玩起了未披露就减持的游戏;且2022年11月15日至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减持所持华安证券股票275万股,累计减持金额1388.4万元,4个交易日的减持股份数量比此前3个月的都要多得多。
即使事后东方创业辩称违规减持是由于“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已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但客观上讲已无济于事。一来减持事实已经发生,二来反省与致歉已不具备任何实质上的意义。
事实上,像东方创业这样的违规减持在市场上并不鲜见,夸张点说已经成为常态,但显然这并不是什么正常的“常态”。比如声迅股份自今年10月份以来涨势强劲,11月17日、18日、21日更是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股价也创出年内高点。11月22日当天,该公司一监事的配偶因“误操作”减持该监事持有的9900股股份。事后,该上市公司也是发布一纸公告,致歉了事。
除了上述两公司的案例外,近期还有诸如新华制药、东威科技等上市公司股东出现因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的情形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东威科技核心技术人员曾在今年7月11日至19日因误操作出现违规减持的情形,另一股东从7月底至10月中旬再次出现违规减持。一家上市公司股东短期内“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实属罕见。
整体而言,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违规减持要么被解读为对规则理解有误,要么被解读为“误操作”,或者“嫁祸”他人,把违规减持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虽然不排除个中确实存在误操作的情况发生,但有些股东刻意为之的可能性同样不能排除。而且,对于因股东违规减持而一“歉”了之,监管部门事后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个人以为也是值得商榷的;更何况,现行法律法规中也并非无法可依。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但从现实案例看,该条款并没有做到“法尽其用”。
个人以为,对于违规减持,不应存在那么多为之辩解的理由。违规了就是违规了,违规就要付出代价。个人建议,对于违规减持者,一方面,应把证券法的相关条款落到实处,该没收违法所得的,该罚款的,都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应责令违规减持者从二级市场中“回购”同等数量的股份,若因差价产生收益的,归上市公司所有。此外,对于违规减持者,建议在其“回购”股份后,将其所有无限售期的股份再全部予以锁定,且锁定期不低于两年。如此处罚,所产生的威慑力无疑将是可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