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股指期权细则落地 合约月份为当月

12月14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具体包括该期权合约交易细则,以及中金所交易细则、结算细则、风控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的修订等。

股指期权
股指期权

其中,《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规定: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合约类型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价格变动为0.2点;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3个季月;行权方式为欧式,即买方只可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交割方式是现金方式。

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第六条,及对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新增的第六条中规定,合约类型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买入或者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第二十八条对“结算价”的定义作了修改,规定结算价指某一合约依据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平均或者收盘集合竞价等方式确定的用于当日结算的价格。

此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修订主要是新增了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新增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期权权利金是期权合约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权利向期权合约卖方支付的资金。期权合约买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期权权利金;买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期权权利金。期权合约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收取期权权利金;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支付期权权利金。第八十七条规定,行权是指期权合约的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或者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合约标的物,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履约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行权时,期权合约卖方应以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或者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合约标的物,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有关沪深300股指期权开户的资金条件,此次一并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办法》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期货公司就交易者对市场、产品的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的评估要求。其中,期货公司为个人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连续5个交易日,该个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该“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交易所交易编码的,期货公司可以不对其认知能力和交易记录进行评估,如前述品种的资金要求不低于“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期货公司才可以不再对其进行资金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