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拟修改 外资保险准入条件将放宽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保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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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当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据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介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则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表示,此次修订取消了多项对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形式、营业许可、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超出了我国加入WTO承诺中关于金融服务开放的义务,对标巴塞尔协议Ⅲ以及如CPTPP等协定中反映的先进金融服务贸易理念和规则,为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推动我国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在吸引外资方面的虹吸效应。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

“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有利于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主体类型、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仁真补充道,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也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为贯彻落实两部修订后的条例,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

“实施细则起草的时候,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我们按照立法程序,先出台修订后的条例,修订后的细则接着出台。细则由银保监会制定出台就可以,应该很快。”刘福寿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跨境资金运作的监管,防止跨境资金频繁运作造成的金融风险,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同时,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监管规则逐步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