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提升现场检查质效 促进保险机构合规经营

上证报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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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

办法突出了五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现场检查定位。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二是完善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并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明确,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银保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指导和考核评价。

三是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突出现场检查立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等,结合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

四是丰富现场检查方式方法。办法新增和规范了部分检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

五是鼓励自查自纠,促进机构合规经营。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将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办法还明确,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等。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银保监会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