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公布 从10月1日施行

27日,银保监会官网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银行机构代销保险业务提出全面要求。《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对商业银行销售保障产品做了量化要求。即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人保寿险副董事长、总裁傅安平对此表示,监管机构首次通过量化规定,促使银保渠道回归保险保障本源,这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和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