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ST弘高连续3年财报审计存在问题,中兴财光华及4名会计师被警示
1月13日,北京证监局公布,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全成、鲁校刚、丁亚轩、梁涛出具警示函。
经查,你们在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弘高或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第201201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201233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201107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一)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控制有效的依据不足,部分测试资料与测试结论不匹配,个别测试程序与目标不匹配;二是未准确识别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未充分关注公司未及时获取项目结算资料的相关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控制程序不足,部分函证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未见合理解释,且未就个别客户连续年度函证记录异常、部分函证回函合理性存疑等问题保持合理怀疑;二是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就长期挂账项目保持合理怀疑,未就相关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回收性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三是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预付账款列报不准确的情形;四是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已注销或吊销供应商暂估应付账款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三)质量复核方面
一是项目组未严格遵循复核意见书中所提要求,复核亦未再次确认;二是质量复核中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异常等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2019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就个别客户连续年度函证记录异常保持合理怀疑,涉及函证已超过相关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二是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客户访谈记录未见对方身份资料。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