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茅台,买后要求10倍赔偿被法院驳回:只退不赔
红星资本局6月9日消息,江苏省一男子赵某,在明知是假茅台的前提下,却购买了4瓶。随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损失。不过,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赵某要求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图据IC photo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2018年10月24日,赵某在南长区货超市购买了4瓶53度的贵州茅台酒,共计花费7480元。后经鉴定,这4瓶白酒均系假茅台酒。
随后,赵某将上述超市投诉至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局查明,2018年3月,该超市负责人丁某某获知一名被称作“小杨”的商家有高仿的贵州茅台酒销售。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丁某某于2018年9月开始从“小杨”处购进标称“贵州茅台”的白酒并进行销售。
由于赵某与超市负责人丁某某私下解决未果,赵某将该超市告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赵某请求判令丁某某退还货款7480元,并赔偿10倍损失74800元等。丁某某未作答辩。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赵某在无锡市范围内以消费者名义购进假茅台酒后维权的诉讼共有5件。
法院认为,根据赵某提供的购物收据、POS签购单及白酒实物,认定双方买卖关系事实成立,赵某要求丁某某退还相应的货款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不过,根据赵某多次以消费者维权名义进行诉讼的检索材料,可以认定赵某在明知涉案白酒为假茅台的情况下而购买,其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法定范围不符,亦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及立法精神相违背。故赵某要求丁某某支付其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涉案茅台酒系假冒伪劣产品,法院予以收缴,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审中,法院判决:丁某某退还赵某购物款7480元,驳回了赵某其他诉讼请求。不过,赵某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无锡市中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自2018年8月11日至今,在江苏省范围内,赵某作为原告提起的因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共13起,其中12起诉请依据的事实均为购买假茅台酒。
无锡市中院认为,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法院指出,赵某有多起因购买假茅台酒而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可以认定赵某购买茅台酒牟利的目的比较明显,故对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邓凌瑶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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