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收宁波证监局警示函
12月15日,宁波证监局公布对先锋新材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出具警示函。
经查,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卢先锋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先锋新材”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主动减持和被动平仓,与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卢成坤的合计持股比例由25.44%减至20.22%,持股比例累计下降5.22%。
先锋新材虽于2022年11月29日及时披露了上述情况,但卢先锋在与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后仍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应引以为戒,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