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点评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点评
事件:中国银保监会5月18日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规范实施的制度基础。
《办法》明确了有关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治理机制。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中的职责,重点强化了董事会的管理审批责任和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责任。
对信用损失法实施的过程进行了统一规范。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管理、模型验证等实施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慎性水平。对于阶段划分应坚持前瞻性、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不得将违约概率或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针对前瞻性调整,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前瞻性调整模型,要求银行加强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充分评估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对于模型验证,在范围、频率、验证内容、验证实施主体以及汇报路径提出明确要求。
基于审慎监管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报送要求。《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调查及约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
投资建议:《办法》的颁布意味着商业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过程中将有具体的标准可依,这将推动商业银行更加精准地度量风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基于此维持行业“推荐”的评级。
风险提示:疫情持续蔓延对实体经济造成长期不利影响;地产企业信用风险持续暴露;银行个体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过程中能力不足或预期出现较大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