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临死股东大会”,中伦律所被采取监管措施

  中华网财经5月20日讯,出具法律意见书将“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临死股东大会”的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最近接到了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5月16日,上市公司和而泰发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和而泰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正文中出现低级错误,临时股东大会变“临死股东大会”。

  5月17日,深圳证监局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存在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圳证监局5月18日依法对该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赖继红、刘方誉、庄颖分别作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在上述法律意见书签字,赖继红还作为负责人审批同意上述法律意见书,刘方誉、庄颖作为经办律师起草上述法律意见书、到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赖继红、刘方誉、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表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看门人”,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职,提供专业、审慎的法律服务,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深圳证监局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发挥监管合力,从严监管、压实责任,督促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和合规意识,为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财联社特约评论员许文山认为,此次事件暴露的最大问题是,如果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连一场股东大会都不愿完整地参与,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既有严重文字错误,还存在资料和计划后补的情况,那么如何保障不在其他证券事务中只是附和管理层、走走过场?相关中介机构要以中伦所为鉴,未来应加强自律,树立为全体股东服务而不是为管理层服务的正确职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