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支行副行长竟套取银行千万贷款转放高利贷,判罚来了…

  近日,一起多年前国有大行一支行原副行长违法套取信贷资金,用于高息转贷的案件迎来最新判决结果。

  根据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中行江门新会支行原副行长苏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虚假贷款资料累计套取中行信贷资金超千万元,并最高以年利率24%的高息转贷给他人进行牟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惊呆!支行副行长竟套取银行千万贷款转放高利贷,判罚来了…

  支行副行长套取千万元贷款转贷牟利

  判决书显示,苏某某于1990年3月入职中国银行江门分行,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任中行新会支行副行长,直至2014年苏某某辞去该支行副行长一职,也就是说,苏某某在该行工作时间长达24年。

  根据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某一天,苏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密谋由马某某以抵押房产的方式虚构贷款用途,向中行新会支行套取信贷资金。两人的行动开始于2013年10月,马某某向该支行提供虚假贷款用途材料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

  到了当年11月,苏某某在明知马某某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违法审批同意向马某某发放三笔共计520万元的贷款。月利率为5.5‰(年化利率6.6%),贷款期限一年。

  马某某在成功套取上述贷款之后,随即将资金转到苏某某指定的账户,并由苏某某以月利率20‰(年化利率24%)的高利息转贷给筹备开车行的吴某。

  为了继续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上述三笔贷款期限届满前,苏某某和马某某两人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和吴某暂时返还的资金,由马某某以“还旧-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贷款。贷款偿还后,由身为支行副行长的苏某某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马某某携资料于2014年10月至11月间再次向上述支行申请了三笔贷款,此次贷款金额同样共计520万元,月利率6.25‰,期限一年。

  马某某再次将套取的信贷资金转入支行副行长苏某某的指定账户,并向苏某某收取了月利率18‰(年化利率21.6%)的费用。而苏某某将此资金再次转贷给吴某,并以年利率24%的标准收取利息。一来二去,苏某某和马某某均通过转贷获取了利息差。

  昔日“合伙人”对簿公堂,两人均被警方抓捕

  高利贷带来高收益的情况下,背后积攒的高风险也最终暴露。

  由于高利债务缠身,以24%年利率获取转贷资金的吴某最终无力偿还上述巨额资金。根据吴某提供的证言,他在2014年12月后,便再没有向苏某某偿还过款项,至今尚欠苏某某830万元。

  受到吴某资金链断裂的影响,压力来到了苏某某这一边。判决书显示,自2015年1月起,吴某未再向苏某某支付任何本息,但苏某某仍以月利率18‰向马某某支付利息。同年4月,苏某某提出没有能力再继续支付利息给马某某,便开始以银行贷款月利率6.25‰的标准向马某某支付利息。

  到了2015年10月11月,上述银行贷款期限先后届满,苏某某却未向马某某偿还款项。在此情况下,马某某将不动产出售后向中行新会支行清偿了上述贷款。并在同年11月,将苏某某和吴某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随后,法院判令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13.26万元及利息给前者。

  这笔欠款数年仍未偿还之后,马某某拨通了警方电话,状告苏某某诈骗。2020年8月末,警方通知二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二人均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高利转贷被刑事拘留。

  根据上述二人供述,他们套取上述贷款资金的目的是用于“过桥”。苏某某表示,2013年6月左右,马某某问其有无客户需要资金“过桥”,她当时刚好在吴某的办公室,了解到吴某有资金需求,遂于同年8月借得马某某50万元,而后转借给吴某,从中赚取利息差。

  据马某某供述,2013年时,苏某某担任上述支行的副行长期间,告知马某某很多客户有资金需求,让他出借款项给她给有需要的客户用于“过桥”,每月支付18‰利息。

  判决书显示,另一位证人黎某的证言也显示苏某某在任副行长期间,通过“过桥”谋取利益或成为常态。黎某表示,2013年,苏某某建议黎某卖出基金,将款项投资到她处,由她将钱借给一些老板“过桥”,承诺给其每月15‰的利息,于是黎某将款项借给苏某某。最多的时候,黎某出借了230万元,后来苏某某偿还了30万元,至今仍欠其200万元。

  副行长构成多项罚名,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

  经过核算,在套取银行千万元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的整个过程中,副行长苏某某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14.36万元,而马某某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约为102.25万元。二人违法所得合计为116.6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将套取所得的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被告人马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苏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所起的作用次于被告人苏某某,但被告人马某某仍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同时,法院指出,苏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当未能收回信贷资金时,未积极履行还款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最后,当地法院判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处罚款77.7万元;马某某以高利转贷罪获刑1年,缓刑一年,处罚金45万元。同时,对二人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