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金融界4月26日消息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中山港、小榄港、黄圃港、神湾港,关区代码分别为5721、5727、5727、5728)进口。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